原创 最高检发布依法从严惩2023一肖一码100准确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3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来,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
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司法标准,助推行业治理等,促推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附: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年报审计 主客观相统一 特别代表人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升系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珠江所”)原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璃、杨某蔚,均系珠江所原注册会计师。
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康某药业”)委托珠江所对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珠江所委派苏某升担任项目经理,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目标,康某药业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另案处理)组织、指使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并将造假数据记录进账务信息系统即金蝶系统。审计过程中,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明知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即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
另外,苏某升作为现场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造成询证函回函率较低,并接受康某药业伪造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苏某升在审计期间,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某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二级复核、三级复核。二人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时,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内容矛盾且没有银行印章、不同税种的同一计税基础申报数额明显差异、抽取样本中数十份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为空白且合同金额远低于账务确认金额、数个不同客户应收账款回函寄件人均为同一人,且寄件人为康某药业财务人员等诸多问题均未发现,签字同意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最终,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某药业将珠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测算,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24亿余元。
2021年12月,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璃、杨某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苏某升在二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9月6日,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对苏某升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侦查。2022年3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以苏某升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三人主客观表现不同,应当区别定罪:苏某升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询证函,放任虚假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作为审计证据的结果发生,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贵重物品并报销私人费用,其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未遵守审计准则,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账务金蝶系统和业务捷科系统数据不进行对比审查,在审计复核中对诸多应当发现的异常情况而未发现,造成错误审计结果被通过的严重后果,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22年6月24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30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本案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苏某升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认定苏某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璃、杨某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苏某升提出上诉。2024年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考虑苏某升在二审期间具有认罪坦白、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改判苏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在马某田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促进统一损失认定标准,促使责任人员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承担24亿余元的赔偿责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在5%至100%不等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是中介组织人员涉财务造假犯罪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故意或者过失,准确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介组织提供审计等中介服务通常由多人团队进行,出具最终结论也要经过几轮审核,协力完成工作的人员发挥的作用不同,主观罪过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实施配合被审计单位拦截真实审计证据等行为,或者明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证据虚假仍然接受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对于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需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开展审计工作而直接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情形,没有证据证明有主观故意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在拟出具的虚假结论上签字的人员,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二是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财务造假犯罪造成投资者巨额经济损失,对于中介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配合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配合涉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追赃挽损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提供起诉、审判所需证据,统一损失认定标准,加强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业务部门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等多种措施,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工作,多途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年报审计 财务造假 一案双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军、刘某军,均系中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某所”)注册会计师。
北京京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京某文化”)委托中某所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朱某军、刘某军受中某所委派,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2018年11月,京某文化的子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影视剧播映合同,由于未取得播放许可证,项目收益不能确认为京某文化2018年收入。为满足京某文化后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京某文化董事长宋某等人指使公司人员另找公司签订新合同代替旧合同,虚假确认收入。审计过程中,朱某军、刘某军提出签订投资份额合同代替播映合同并倒签日期的建议,并帮助审核虚假合同、修改审计底稿以符合审计要求,使上述项目收益被确认为2018年度公司收入。
最终,朱某军、刘某军以中某所的名义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京某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8亿元,虚增利润1.4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的42.5%、53.5%。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宋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审计人员朱某军、刘某军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嫌疑,依法移送案件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对朱某军、刘某军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
2024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朱某军、刘某军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军、刘某军在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公司以合同造假的方式虚增业绩,并据此出具内容不实的审计报告予以公开披露,同时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由于本案发生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应适用刑法修正前的规定。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更重,应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朱某军、刘某军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军、刘某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朱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财务造假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坚持一案双查、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财务造假案件审查相关违规披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应依法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涉嫌犯罪行为。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要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仔细筛选甄别线索。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实现对财务造假全链条依法打击。
二是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用于公开披露,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内容准确定罪处罚。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或者证券发行过程中,中介组织人员直接参与企业财务造假,实施包括策划造假方案、篡改财务数据、伪造审计证据等帮助行为,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用于公开披露,具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或者欺诈发行证券共同故意的,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欺诈发行证券罪共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三
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资产评估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辉,系万某(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小组成员、资产评估师。
2016年初,王某麟与南通嘉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共同出资收购如皋市高某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赛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并拟IPO上市。吴某辉以评估公司名义接受委托,为王某麟(另案处理)用于向赛某汽车项目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业务洽谈初期,吴某辉与王某麟等人未经评估,即预设评估值不低于60亿元的目标。其后,吴某辉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对受托评估的三款SUV车型及某商标使用权出具了第1067号报告,估价总额为66亿余元;后因商标使用权争议,王某麟将商标使用权更改为第四款车型,吴某辉对受托评估的四款车型出具了第1133号至1136号报告,估价总额仍为66亿余元。上述估价与四款车型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吴某辉又以第1133号至1136号评估报告电子稿为基础,两次伪造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或以其他评估公司名义对四款车型出具评估报告。上述涉及四款车型的评估报告共计22套70份,均认定王某麟一方所出资的四款车型的总估价为66亿余元。吴某辉在出具上述评估报告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王某麟财物合计22万余元。
王某麟以上述内容不实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向赛某公司虚假出资66亿余元,取得该公司66.58%的股权和控制权。后王某麟以该股权作为担保,向嘉某公司借款22.45亿元,由于赛某公司账面巨额亏损,该借款至今未能归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6月8日,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对吴某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侦查。同年12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以吴某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并据此出具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评估报告,随后还多次伪造评估报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间接造成赛某公司、嘉某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本案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审理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根据刑法修正前的规定,吴某辉有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后的规定,吴某辉属于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亦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行为对应的前后法定刑相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修正前的条款定罪处罚。
2021年1月25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辉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3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辉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吴某辉提出上诉。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资产评估领域造假犯罪,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在重大资产交易中,资产评估为交易双方确定财产市场价值,提供决策依据,对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公正具有基础性作用。评估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一旦丧失职业操守,违背评估准则,甚至主动索贿、受贿,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甚至造成连锁的重大经济损失,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严惩治资产评估行业“花钱买报告”等造假行为,促推以公正专业服务获取社会信任与行业长远发展,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平等保护资本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量刑条件的修改,正确适用新旧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受贿、索贿情节的定罪处罚从直接升档量刑调整为构成犯罪的从一重处,增加了提供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相关以及涉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虚假证明文件的升档量刑情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发生和案件审理分别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要准确查明案件中定罪量刑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升档情形,全面对照新旧刑法,准确适用。对于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查明该行为是否已构成相关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尚不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旧法规定处罚重于新法,应适用新法;构成受贿犯罪的,要先比较受贿犯罪与新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刑轻重,择一重罪;再与旧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比较法定刑轻重。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应当适用新法,如果根据新法处罚较重的,对修订前实施的行为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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