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应急管理部澳门2023最新资料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近日,应急管理部再次公布6起各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煤矿超定员作业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呼伦贝尔市某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与人员定位卡分离、超定员作业等问题。经查,该矿6名职工未佩戴人员定位标签进入采煤工作面作业,单班作业人数达到26人,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号)的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煤矿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25.8万元。
案例2: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4年8月,江西省吉安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峡江县某铁矿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未依法上报。经查,该企业于2024年7月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该企业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按照《吉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吉安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3万元。
案例3:举报查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2月,黑龙江省伊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伊春市某水泥公司存在未按原设计开采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该企业存在未按设计施工、未经设计变更批准私自改变运输方式、矿区内现运输车辆与原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等问题,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2.4万元。
案例4:举报查处无证特种作业
2024年3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多家工贸企业存在无证特种作业情形。经查,有六家工贸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举报属实。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有关企业予以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1.9万元。
案例5: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4年7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某化工公司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却违规使用甲醇、二甲苯、丙二醇甲醚、环氧树脂固化剂等原料生产环氧地坪涂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1.5万元。
案例6:举报查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凤山县某环保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经查,该公司的储存罐不具备危化品储存条件,却违规储存醇基燃料(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凤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凤山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0.75万元。
连日来,受高温少雨天气影响,黄河流域甘肃、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区)出现不同程度的旱情。针对流域相关省(区)旱情,黄河防总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简称黄委)第一时间分别启动抗旱四级响应和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自6月14日17时起,针对河南省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要求各相关单位落实落细各项抗旱保供水措施,做好旱情持续或进一步发展的应对准备。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抗旱,河库灌区及时开闸放水,增加流量,采取疏通渠道、维修涵闸等措施,做到远送多浇、有水可浇;引黄灌区根据抗旱需水情况,及时开闸放水,争取多引黄河水;平原灌区发挥机电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机井通电,并组织投入各类排灌机械179.4万台,努力增加抗旱播种面积。丘陵岗区利用坑、塘、堰、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组织抗旱播种。夏播以来,全省累计抗旱浇水7977.3万亩次,播种进度与常年相当。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