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今晚必开改税试点有哪些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中新网10月23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近日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有哪些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以下四点。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
《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
《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
《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在曾刚看来,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可能进一步为地方政策松绑,各地根据自己情况进一步创新调控政策,为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撑。(完)
“商转公”的队伍正在持续扩大中,2023年以来,重庆、黑龙江哈尔滨、江苏徐州、江苏盐城、江西赣州、安徽蚌埠等多地对“商转公”贷款予以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恢复“商转公”业务、明确“商转公”办理条件、降低相关门槛等方面。
一些美西方媒体一看到中国安全官员访问缅甸,就下意识地对相关安全合作进行西方式“脑补”。他们有的戴着意识形态眼镜,暗示缅甸仍是国际社会中的“异类”,对中缅在安全上“走近”十分警惕;有的则联系缅北最近的战乱形势,将中国描述成试图干预,甚至操纵缅甸内政的一个强权。不得不说,这些想象都是高度西方化的,它们反映出来的是美西方政治精英头脑中的安全观,而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