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操作工离职跳槽后,竟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需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权益,不能过度限制自主择业权

离职跳槽后,竟被老东家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480余万元及500万元损失费。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新疆某公司与前员工陈某的竞业限制纠纷上诉,维持一审陈某仅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9978.07元的判决。

2021年7月,陈某入职新疆某公司担任冷氢化车间外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入职竞争企业,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该公司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其离开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若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期间发现陈某有违约行为,须退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30倍为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的损失按500万元计算等。

2023年2月,陈某离职,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陈某告知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共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0078.08元。

陈某于2024年1月入职了另一家能源企业从事检修工作。前东家以陈某违约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他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4812380.7元(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160412.69元×30倍)、赔偿公司损失500万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9978.07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陈某认为,他在原公司只是一线普通操作工,未接触核心技术,公司滥用协议限制了其择业自由。原公司则认为,陈某在多晶硅冷氢化车间从事外操主操工作,虽非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但属于典型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非高管或高技人员,用人单位未举证其实际接触核心技术或具体保密措施,仅凭协议无法认定其涉密。竞业限制需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未证明陈某涉密性,协议存在权利失衡风险。判决陈某返还已收取的29978.07元补偿金,驳回其他诉请。

新疆某公司选择了上诉。二审期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新的证据表明,2024年10月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陈某发送的《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中称,自2024年10月18日陈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即行终止,同时也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法官称,由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缔约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为了顺利地工作,通常没有能力拒签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将来工作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劳动者往往对此缺乏判断能力,所以不能仅通过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推定其接触或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法官表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利于保持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力,降低用人成本。与此同时,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市场经济的活力在于竞争,人才流动是竞争的动力,若非合理地、过度地限制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最终将不利于促进市场诚信与激发市场活力,反而会妨碍经营主体的创新动力。(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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