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3月27日电 (记者 丁思)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6日在兰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7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月介绍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背景、过程以及规范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不断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保护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持续改善。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供水形式也变得复杂多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监测频次不明确、新型供水方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李月说,为更好地完善甘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符合省情实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从立法目的和原则、供水卫生管理、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条例》明确政府部门职责,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中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研发和推广应用作出了规定。
聚焦供水安全目标,构建全周期监管体系。《条例》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等卫生要求进行全面规范,并对从水源水到龙头水全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提出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予以明确和细化。
《条例》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作出规定。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制度。
《条例》规定,明确停止供水期间,应当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规定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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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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